【sakitsubasa20】評論
第三十五條之一證券商經理人及業務人員之績效考核及酬金標準,及董事之酬金結構與制度,應依下列原則訂定之:一、證券商應依據未來風險調整後之績效,並配合公司長期整體獲利及股 東利益訂定績效考核及酬金標準或結構與制度。二、酬金獎勵制度不應引導董事、經理人及業務人員為追求酬金而從事逾 越公司風險胃納之行為,證券商並應定期審視酬金獎勵制度與績效表 現,以確保其符合公司之風險胃納。三、證券商酬金支付時間,應配合未來風險調整後之獲利,以避免證券商 於支付酬金後卻蒙受損失之不當情事,酬金獎勵應有顯著比例以遞延 或股權相關方式支付。四、證券商於評估董事、經理人及業務人員個人對公司獲利之貢獻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