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三、台北公司向台南公司借款 5 千萬元,以其進口之機器設定動產抵押權並辦妥登記在案。台北公司因經營不善,無法履行債務,而未繳清該機器之記帳關稅 3 千萬元。此外,台北公司欠台中公司運送安裝該機器之帳款 2 千萬元,亦另欠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營利事業所得稅 1 千萬元。台南公司乃依法實行抵押權聲請臺北地方法院板橋分院拍賣抵押物,惟因台北公司滯欠該機器之進口關稅,財政部基隆關函請執行法院於拍賣公告內載明應由買受人繳清滯納之進口稅捐後始予點交,作為拍賣條件。台南公司與台中公司皆有不服,各自主張其債權與機器最攸關,應優先受償。試問財政部基隆關、台南公司、台中公司與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之債權,四者間之優先順序為何,並說明其根據。(25 分)

參考答案

用户評論

王大任】評論

抵押權是擔保物權,不在土法34-1多數決的範圍內

蜜蜂小涵】評論

抵押權是需經過 全體同意

GOGOGOHSU】評論

本題為分別共有。共有物處分、變更、設定負擔:原則 全體同意。例外 多數決(土地法第34-1);不包含抵押權!!!第34條之1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n4687102】評論

(B)「交換」,與其他共有人無干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