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3. 《自來水法》第 101 條第 2 項規定,自來水事業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或職司水質清潔之受僱人,明知自來水事業所供應之水,不合第 10 條規定標準而仍繼續供應,致引起疾病災害者,處_______有期徒刑。
(A)十年以上
(B)七年以上十年以下
(C)五年以上七年以下
(D)五年以下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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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ypress Chou】評論

自來水法第 101 條自來水事業所供應之水,不合第十條規定標準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鍰。自來水事業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或職司水質清潔之受僱人,明知自來水事業所供應之水,不合第十條規定標準而仍繼續供應,致引起疾病災害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過失供應不合第十條規定標準之水,致引起疫病災害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