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lliam Chou】評論
應為年滿20歲
【civik620113】評論
國籍法#3
【Joanna】評論
修法~~(1051221)第 3 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並具備下列各款要件者,得申請歸化:一、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183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 續5年以上。二、年滿20歲並依中華民國法律及其本國法均有行為能力。(D)三、無不良素行,且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修法前:(A)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四、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五、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前項第三款所定無不良素行,其認定、邀集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研議程序、定期檢討機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第一項第五款所定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其認定、測試、免試、收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標準,由內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