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佳惠】評論
釋字644號解釋已說明,人民團體法第二條規定"人民團體之組織與活動,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違憲且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請查照。
【禾呈】評論
可主張 釋字644號
【Zhuo Yi】評論
被騙了
【anita13246579】評論
這題似乎有問題?第 4 條集會遊行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集會遊行法已有明定455 宣布違憲的,是因為原本法條『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有放在第11條事前審查的部分 (也有在第4條),而法官認為 人民要集會前,內容要事先跟政府報備,有違表現自由,換句話說,只有11條因 內容事前審查被宣布違憲而刪。修法後,仍有第4條『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這法條,比較像是事後禁止要件。所以集會遊行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應是正確的。P.S. 644是 組織人民團體的釋憲 非此題所涉有錯還請前輩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