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四、 A 公司考慮要合併 B 公司,B 公司為上市公司,目前的 beta 值為 1.30。B 公司在過去幾年的獲利平平,所以平均稅率在 20%左右,同時 B 公司的負債比率亦不高,大約在 25%左右。如果合併能成功,A 公司會視 B 公司為其獨立子公司,經營其自身業務。A 公司的稅率將以合併報表為基礎,因此可能增加至 35%,同時,A 公司亦將增加 B 公司的負債比率至 40%左右,因此會增加 B 公司的 beta 值到 1.47。A 公司的併購部門估計如果合併 B 公司後,B 公司將產生下列的現金流量: 

 上述的現金流量包括了所有的合併綜效,A 公司的股東權益資金成本為 14%,beta值為 1.0,負債資金成本為 10%,目前市場的無風險報酬率為 8%,請問:
【題組】⑴當評估 B 公司的現金流量時,適當的折現率應為何?(7 分)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90614
統計:A(28),B(43),C(1319),D(91),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後備軍人遷居未申報及因而致召集令無法送達,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十一條處以刑事罰不違憲、釋字第 479 號、結社之限制是否合法

用户評論

Amy Chien】評論

釋字第 479 號 憲法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有結社自由,旨在保障人民為特定目的,以共同之意思組成團體並參與其活動之自由。就中關於團體名稱之選定,攸關其存立之目的、性質、成員之認同及與其他團體之識別,自屬結社自由保障之範圍。對團體名稱選用之限制,亦須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之要件,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始得為之。 人民團體法第五條規定人民團體以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而第十二條僅列人民團體名稱、組織區域為章程應分別記載之事項,對於人民團體名稱究應如何訂定則未有規定。行政機關依其職權執行法律,雖得訂定命令對法律為必要之補充,惟其僅能就執行母法之細節性、技術性事項加以規定,不得逾越母法之限度,迭經本院解釋釋示在案。內政部訂定之「社會團體許可立案作業規定」第四點關於人民團體應冠以所屬行政區域名稱之規定,逾越母法意旨,侵害人民依憲法應享之結社自由,應即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