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佩君】評論
補充樓上行政執行法第9條: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鄭聖勳】評論
行政執行法第九條: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前向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改已執行行為。認為無理由者,於10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30日內決定之。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這條必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