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 下列何者係民國 103 年鐵路法修正時,新增加明列之國營鐵路得辦理之附屬事業?
(A)傳承鐵路文化所必需之其他事業
(B)鐵路旅客住宿設施
(C)鐵路旅遊事業
(D)鐵路餐飲事業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36066
統計:A(204),B(15),C(17),D(8),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鐵路法第六十七條 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用户評論

DW】評論

第 21 條國營鐵路,除以客貨運輸為主要業務外,得辦理下列附屬事業:一、鐵路運輸之碼頭及輪渡運輸。二、鐵路運輸之汽車接轉運輸。三、鐵路運輸必需之接送報關及倉儲。四、鐵路運輸與建築所需工具、器材之修理及製造。五、培養、繁榮鐵路運輸及傳承鐵路文化所必需之其他事業。前項國營鐵路機構得辦理附屬事業之申請程序、核准條件、營業、會計、督導視察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謝昀佑】評論

第21條(國營鐵路之主要業務、附屬事業)  國營鐵路,除以客貨運輸為主要業務外,得辦理下列附屬事業:   一、鐵路運輸之碼頭及輪渡運輸。   二、鐵路運輸之汽車接轉運輸。   三、鐵路運輸必需之接送報關及倉儲。   四、鐵路運輸與建築所需工具、器材之修理及製造。   五、培養、繁榮鐵路運輸及傳承鐵路文化所必需之其他事業。 題目提到的是: 明列....故選A 第五項中提到的 傳承鐵路文化所必需之其他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