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下列關於憲法增修條文對教育、科學、文化經費之規定,何者為正確?
(A)有一定之預算比例的保障規定
(B)尤其是國民教育之經費,應優先編列
(C)在中央不得少於預算總額百分之十五
(D)在市縣不得少於預算總額百分之三十五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65778
統計:A(444),B(3896),C(124),D(36),E(0)

用户評論

Zhang Muyin】評論

第10條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尤其國民教育之經費應優先編列,不受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之限制。

pob.chiu】評論

憲法第164條已凍結!

張維之】評論

懂了 。

你好】評論

國民教育經費只要有優先編列即可,不須有預算分配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