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9.「信義之狼」甲經常流連於台北市信義區各夜店獵豔。某日,甲又來到L夜店,沒多久便注意到身材惹火的靚女乙。甲藉機找乙搭訕,兩人交談一會後,甲點了一杯飲料請乙女喝,但其趁乙不注意時,在飲料內摻了幾顆俗稱液態快樂丸(即為GHB,無色無味,屬中樞神經抑制劑,10至20分鐘產生作用)。乙不疑有詐,幾口便將飲料喝完,十幾分鐘後,乙開始神智不清。甲見機不可失,立刻將乙攙扶離開夜店,搭乘計程車至附近的旅館,性侵得逞。問甲之行為應如何論處?
(A) 依強制性交罪論處
(B) 依乘機性交罪論處
(C) 依加重強制性交罪論處
(D) 成立強制性交罪與乘機性交罪,從一重處斷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32143
統計:A(3),B(5),C(41),D(3),E(0)

用户評論

【用戶】a12232657

【年級】小五上

【評論內容】刑法222 加重強制性交罪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四、以藥劑犯之者。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八、攜帶兇器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