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9.甲於嘉義市簽發支票一張予受款人乙,並在苗栗縣付款。乙背書轉讓給丙,丙再背書給丁,丁未於發票日後七日內為付款提示,下列何者正確?
(A)丁對所有當事人喪失追索權
(B)丁對於甲可請求,但如使發票人受損失時,於票面金額範圍,應負賠償責任
(C)丁對所有當事人均得行使追索權
(D)丁對於甲、乙、丙均可請求,但如使甲、乙、丙受損失時,在票面金額之範圍內,應負賠償責任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66265
統計:A(8),B(47),C(9),D(9),E(0)

用户評論

【用戶】Asuna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134條發票人雖於提示期限經過後,對於執票人仍負責任。但執票人怠於提示,致發票人受損時,應負賠償責任;其賠償金額,不得超過票面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