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c Liu】評論
第 15 條 為完整保存國家圖書文獻,國家圖書館為全國出版品之法定送存機關。政府機關 (構) 、學校、個人、法人、團體或出版機構發行第二條第二項之出版品,出版人應於發行時送存國家圖書館及立法院國會圖書館各一份。但屬政府出版品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