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Gavin Huang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第 29 條 為設置原住民族專屬頻道及經營文化傳播媒體事業,以傳承原住民族文化教育,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應編列經費及接受私人或法人團體之捐助,成立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其董事、監察人之人數,原住民各族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前項基金會成立前,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於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後,得指定公共電視、教育廣播電臺及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提供時段或頻道,播送原住民族節目。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應於電腦網路中設置專屬網站。第一項基金會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用戶】阿部6653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原住民族教育法 ( 民國 103 年 01 月 29 日 修正 )第二十九條 為設置原住民族專屬頻道及經營文化傳播媒體 事業,以傳承原住民族文化教育,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 應編列經費及接受私人或法人團體之捐助,成立財團法人 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其董事、監察人之人數,原住 民各族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前項基金會成立前,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於會商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後,得指定公共電視、教育廣播電臺及有 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提供時段或頻道,播送原住民族節 目。 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應於電腦網路中設置專屬網站 。 第一項基金會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