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3.教師被解聘需兼顧實質正義與程序正義,請問下列何者屬於實質正義?
(A)解聘理由須為教師法第十四條之任一款
(B)須經學校教評會決議
(C)教評會必須由校長召集
(D)通知當事人時須以書面為之。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48813
統計:A(4373),B(821),C(106),D(547),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教師會、教育會與教評會有何不同、教師法施行細則 、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用户評論

Kung Shih Chi】評論

其他三個都是程序吧...實質正義:指決定內容或行為的結果合乎法.理或正義.程序正義:指行政程序合乎正義的精神,亦即行政的決定過程合理,以確保做出來的決定合理且經得起考驗,達到實質正義.

Vicky Chang】評論

教師法第 14 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判刑確定。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七、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八、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九、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十、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十一、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

Pei-chun Chou】評論

本來寫對到考場卻寫錯...氣死ㄌ

艾莉米】評論

陳上P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