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5.立法院為保障性別工作權之平等,貫徹《憲法》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之精神,特制定《性別工作平等法》。下列何者符合該法律規定範疇?
(A)男生跑外務,女生值內勤
(B)男女授受不親,男女應隔離工作
(C)男女升遷依其對公司的貢獻程度決定
(D)男女有別,相同工作不應給予相同薪水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計算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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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二 章 性別歧視之禁止第 7 條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但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第 8 條雇主為受僱者舉辦或提供教育、訓練或其他類似活動,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第 9 條雇主為受僱者舉辦或提供各項福利措施,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第 10 條雇主對受僱者薪資之給付,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其工作或價值相同者,應給付同等薪資。但基於年資、獎懲、績效或其他非因性別或性傾向因素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雇主不得以降低其他受僱者薪資之方式,規避前項之規定。第 11 條雇主對受僱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規定或約定無效;勞動契約之終止不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