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nomi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A) 長期探親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 三 章 長期居留第 18 條依本條例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大陸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請長期居留者,主管機關基於政治之考量,得予專案許可:一、對臺灣地區國防安全、國際形象或社會安定有特殊貢獻。二、提供有價值資料,有利臺灣地區對大陸地區瞭解。三、具有崇高傳統政教地位,對其社會有重大影響力。四、對國家有特殊貢獻,經有關單位舉證屬實。五、領導民主運動有傑出表現之具體事實及受迫害之立即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