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貓】評論
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第9條第二項外國人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年齡在十八歲以上,其父或母為現在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或經許可居留之我國國民、經許可居留或永久居留之外國人,或經許可居留之香港或澳門居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延期居留:一、曾在我國合法累計居留十年,每年居住二百七十日以上。(B)二、未滿十四歲入國,每年居住二百七十日以上。(A)三、在我國出生,曾在我國合法累計居留十年,每年居住一百八十三日以上。(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