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4. 《憲法增修條文》對於下列哪些事項救濟性支出,明定應優先編列?
(A)社會救助
(B)福利服務
(C)國民就業
(D)社會保險
(E)醫療保健
參考答案
答案:A,C
難度:困難0.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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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統一優酪乳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八項國家應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社會福利工作,對於社會救助和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應優先編列。
【用戶】統一優酪乳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八項國家應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社會福利工作,對於社會救助和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應優先編列。
【用戶】統一優酪乳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八項國家應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社會福利工作,對於社會救助和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應優先編列。
【用戶】統一優酪乳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八項...
【用戶】奶酒貓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國家應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社會保險、醫療保健】等社會福利工作,對於【社會救助和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應優先編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