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鼻師】評論
憲法第86條左列資格,應經考試院依法考選銓定之:一 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二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釋字第 308 號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不屬於公務員(C)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所稱之公務員。惟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
【yamoler Teac】評論
(A)軍人→軍人非公務員,是軍人(B)警★→...
【蝦皮:教育學程考題彙編】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