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Sheila Chu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A)公司法所稱之中央主管機關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B)公司申請設立之資本額,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D)中央主管機關不得委任所屬機關、委託或委辦其他機關辦理本法所規定之事項
【用戶】Dai Yan Wu
【年級】
【評論內容】公司法第5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委託或委辦其他機關辦理本法所規定之事項。第6條公司非在中央主管機關登記後,不得成立。第7條公司申請設立登記之資本額,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公司應於申請設立登記時或設立登記後三十日內,檢送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文件。公司申請變更登記之資本額,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前二項查核簽證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第三款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公司因接受被投資公司以盈餘或公積增資配股所得之股份,不計入第一項投資總額。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一項規定時,應賠償公司因此所受之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