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7關於行政程序法聽證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僅於法規有明文規定時,行政機關始得舉行聽證
(B)聽證,由行政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人員為主持人
(C)聽證,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公開以言詞為之
(D)當事人不服經聽證程序作成之行政處分時,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10526
統計:A(54),B(4),C(5),D(13),E(0)

用户評論

Jia Min Jhang】評論

第 57 條聽證,由行政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人員為主持人,必要時得由律師、相關專業人員或其他熟諳法令之人員在場協助之。第 59 條聽證,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公開以言詞為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主持人得依職權或當事人之申請,決定全部或一部不公開︰一、公開顯然有違背公益之虞者。二、公開對當事人利益有造成重大損害之虞者。第 107 條行政機關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舉行聽證︰一、法規明文規定應舉行聽證者。二、行政機關認為有舉行聽證之必要者。第 109 條不服依前條作成之行政處分者,其行政救濟程序,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