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子洛(106初等已考上,】評論
法律優位原則,位階低者(細則是命令)牴觸上位階(法律)當然無效。
【便當管理局員工】評論
通則和細則法、律、條例或通則
【dududuan】評論
中華民國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三條規定,各機關發布之命令,得依其性質,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第二條規定,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
【Tsai Cai】評論
只要記的命令的口訣是 規、規、細、辦、綱、標或準其他都是法律 所以命令不能和法律牴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