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7.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如欲請領年金給付,其平均月投保薪資應如何計算? 
(A)退保當月起前 3 年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 
(B)退保當月起前 6 個月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 
(C)加保期間最高 60 個月之月投保薪資平均 
(D)加保期間最高 30 個月之月投保薪資平均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48419
統計:A(91),B(339),C(735),D(109),E(0)

用户評論

加我好友的都會上榜啦!】評論

沒翻法條根本搞不懂什麼時候用3年什麼時候用60個月60個月算平均是當保險開始後停止前,這之間你發生意外要請領「保險給付」才是60個月停保當月往前推 3 年,是當你安安穩穩做到 60 歲 且 用未滿15年一次請領的條件下

Jerry Chen】評論

第 19 條   被保險人於保險效力開始後停止前,發生保險事故者,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得依本條例規定,請領保險給付。以現金發給之保險給付,其金額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及給付標準計算。被保險人同時受僱於二個以上投保單位者,其普通事故保險給付之月投保薪資得合併計算,不得超過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但連續加保未滿三十日者,不予合併計算。前項平均月投保薪資之計算方式如下:一、年金給付及老年一次金給付之平均月投保薪資:按被保險人加保期間最高六十個月之月投保薪資予以平均計算;參加保險未滿五年者,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