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my Chien】評論
憲法第 35 條 總統為國家元首,對外代表中華民國。 憲法第 36 條 總統統率全國陸海空軍。 憲法第 37 條 總統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 或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之副署。 憲法第 38 條 總統依本憲法之規定,行使締結條約及宣戰、媾和之權。 憲法第 39 條 總統依法宣布戒嚴,但須經立法院之通過或追認。立法院 認為必要時,得決議移請總統解嚴。 憲法第 40 條 總統依法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 憲法第 41 條 總統依法任免文武官員。 憲法第 42 條 總統依法授與榮典。
【新北小宇】評論
那我有兩個問題耶?1.總統不也是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嗎? 爲何不能算是有執行複決權? 是因為不能算是以"總統"的名義進行嗎?2.任免官員是指總統府幕僚和行政院院長嗎?
【不儲值也很強】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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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u】評論
此題問:何者非總統職權 [小範圍-只有身為總統才有權力做的事情]而複決憲法修正案為公民之參政權 [大範圍-只要符合資格的公民就可進行複決]總統是公民,所以可以複決憲法修正案,但複決並非屬總統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