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d Ma】評論
健保法已於100年1月26日修正,原36條以更改為第48條保險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依第四十三條及前條規定自行負擔費用:一、重大傷病。二、分娩。三、山地離島地區之就醫。前項免自行負擔費用範圍、重大傷病之項目、申請重大傷病證明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der Tpc】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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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焉乃是死亡的前奏曲】評論
來源引用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60001第 48 條保險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依第四十三條及前條規定自行負擔費用:一、重大傷病 二、分娩。 三、山地離島地區之就醫。 前項免自行負擔費用範圍、重大傷病之項目、申請重大傷病證明之程序及n 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已上106油僱,謝謝大家】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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