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瘦】評論
第 6 條 (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本法所定各類場所之管理權人對其實際支配管理之場所,應設置並維護其消防安全設備;場所之分類及消防安全設備設置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 11 條(防焰物品之使用)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其管理權人應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及其他指定之防焰物品。
【birdbird74011】評論
請問(C)選項,應該不是由管理權人檢修吧?依照第9條第一項,其管理權人應委託第八條規定之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其檢修結果應依限報請當地消防機關備查那(C)對在哪?煩請指教 謝謝
【李格豪】評論
C是根據消防法細則第六條管理權人依消防法第九條規定應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這地方就是中文釋義的問題了檢修對於管理權人是權責上的定義, 而防火管理人或消防設備士(師)是被管理權人委託的, 是指專業能力簡單來說防火管理人與設備士在沒有接受管理權人的委託前,不能不請自來,自己說要檢修就要檢修因此可以了解檢修消防設備分為兩部分, 一部分是指權責,一部份是指專業能力,立法的用意就是把這兩部分分開並各自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