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欣欣】評論
D應該是逾30日「未」承受訴願,訴願機關不受理。因為訴願人不適格。訴願人
【@@】評論
個人見解,如有錯誤還望指正,感謝~~~~~(C)當事人死亡(應補上:承受訴願人)應聲明承受訴願,係以訴願繫屬中當事人死亡者為限,如於提起訴願時已死亡,則無當事人能力,其提起訴願為不合法 (我覺得光是提起還不算是在程序中,訴願人於訴願程序中死亡時(代表已經進入程序中,而不是剛提起未繫屬的時候)*提起時就死了,不服合法條裡面程序中的概念,本來提起的時候是有當事人能力,後來死了就沒有當事人能力,就不得提起訴願。(不符合法定程式,提起訴願者要有當事人能力規定-不合法)再來按照第87條規定,程序中死亡才可有人承受,他在提起時就死了自然不符合87條要件,沒有承受人或繼承人)(D)承受訴願權人承受訴願逾 30 日時,訴願受理機關得逕為...
【確定目標後,專注踏實的實現】評論
這題應該是單純考法條,再來是考應與得的問題(陰)--(D)承受訴願權人承受訴願逾 30 日時,訴願受理機關得逕為不受理之決定 ---考87條,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檢送事實証明文件, 選項D明顯逾期(用87,57,14,77檢查時間).然後接77條應為不受理,不是得逕為不受理第77條(訴願事件應為不受理決定之情形)二、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30日)或未於第五十七條但書所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者(30日) 。第57條(補送訴願書) 訴願人在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定期間向訴願管轄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作不服原行政處分之表示者,視為已在法定期間內提起訴願。但應於三十日內補送訴願書。第14條(訴願之提起限期) 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