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4 訴願之決定,自收受訴願書之次日起,應於多久為之?
(A)三個月內為之
(B)四個月內為之
(C)五個月內為之
(D)六個月內為之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非常簡單0.927273
統計:A(51),B(0),C(0),D(4),E(0)

用户評論

【用戶】小法(已上榜)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訴願法第 85 條 訴願之決定,自收受訴願書之次日起,應於三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訴願人及參加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二個月。前項期間,於依第五十七條但書規定補送訴願書者,自補送之次日起算,未為補送者,自補送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其依第六十二條規定通知補正者,自補正之次日起算;未為補正者,自補正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