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m. Liao】評論
出質人未於取贖期間屆滿後5日內取贖其質物時,質權人取得質物之所有權
【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評論
民法第899-2條(營業質)Ⅰ質權人係經許可以質為營業者,僅得就質物行使其權利。出質人未於取贖期間屆滿後5日內取贖其質物時,質權人取得質物之所有權,其所擔保之債權同時時消滅。Ⅱ前項質權,不適用第889條至第895條、第899條、第899-1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