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Cypress Chou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 6 條第三條第四款與前條規定之確認客戶身分措施及持續審查機制,應以風險基礎方法決定其執行強度,包括:一、對於高風險情形,應加強確認客戶身分或持續審查措施,其中至少應額外採取下列強化措施:(一)在建立或新增業務往來關係前,應取得高階管理人員同意。(二)應採取合理措施以瞭解客戶財富及資金來源。其中資金來源係指產生該資金之實質來源。(三)對於業務往來關係應採取強化之持續監督。
【用戶】Cypress Ch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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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 6 條第三條第四款與前條規定之確認客戶身分措施及持續審查機制,應以風險基礎方法決定其執行強度,包括:一、對於高風險情形,應加強確認客戶身分或持續審查措施,其中至少應額外採取下列強化措施:(一)在建立或新增業務往來關係前,應取得高階管理人員同意。(二)應採取合理措施以瞭解客戶財富及資金來源。其中資金來源係指產生該資金之實質來源。(三)對於業務往來關係應採取強化之持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