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怡芬】評論
《教師法》第 五 章 權利義務第 31 條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下列權利:一、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B)她可對學校教學提出興革意見二、享有待遇、福利、退休、撫卹、資遣、保險等權益及保障。三、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四、參加教師組織,並參與其他依法令規定所舉辦之活動。→ (A)她可以參加學校教師會辦理的增能活動五、對主管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出申訴。六、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 →(C)她必須遵從資深老師與家長對其教學方法的要求七、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教師得拒絕參與主管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