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1 火災保險損失之估計,因可歸責於保險人之事由而遲延者,其法律效果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自被保險人交出損失清單 2 個月後,被保險人得請求交付最高保險金額
(B)被保險人交出損失清單 1 個月後,損失尚未完全估定者,保險人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C)被保險人交出損失清單 2 個月後,損失尚未完全估定者,被保險人得請求先行交付其所應得之最低賠償金額
(D)保險人應自被保險人交出損失清單 15 日後,加給遲延利息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457143
統計:A(2),B(9),C(16),D(8),E(0)
用户評論
【魯祥中】評論
保險法第78條(損失估計遲延之責任) 損失之估計,因可歸責於保險人之事由而遲延者,應自被保險人交出損失清單一個月後加給利息。損失清單交出二個月後損失尚未完全估定者,被保險人得請求先行交付其所應得之最低賠償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