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38 保險業因業務或財務狀況明顯惡化,不能支付債務,履行契約責任或有損及被保險人權益之虞時,下列何者非屬主管機關之處分措施?(A)接管 (B)勒令停業清理 (C)重整 (D)命令解散

【評論內容】保險法第149條(保險業違法之處分)  保險業違反法令、章程或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時,主管機關除得予以糾正或令其限期改善外,並得視情況為下列處分:   一、限制其營業或資金運用範圍。   二、令其停售保險商品或限制其保險商品之開辦。   三、令其增資。   四、令其解除經理人或職員之職務。   五、撤銷法定會議之決議。   六、解除董(理)事、監察人(監事)職務或停止其於一定期間內執行職務。   七、其他必要之處置。   依前項第六款規定解除董(理)事、監察人(監事)職務時,由主管機關通知公司(合作社)登記之主管機關廢止其董(理)事、監察人(監事)登記。   主管機關應依下列規定對保險業為監管、接管、勒令停業...

【評論主題】27.有關認股權證,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權益型權證」(Equity Warrant)是以發行公司之自家股票為標的之認購權證(B)「權益型權證」(Equity Warrant)是以與發行公司不同家

【評論內容】

認股權證是一種衍生性權利契約,提供買方以支付一定權利金方式, 擁有在指定期限內能以約定價格(履約價),購買某一特定公司股票的權利憑證,買方有權在認購權證到期日或有效期間內,以預先約定的價格(履約價格)向賣方購入約定數量之標的股票,

或以現金結算方式收取差價,認股權證的買方擁有權利而非義務,因此執行與否由買方全權決定.

特性在於高財務槓桿效應,權證持有人能以較少的權利金,參與標的股票上漲的利潤.

【評論主題】22.依據金管會的定義,衍生性金融商品是一種金融交易的合約,其標的資產不包括下列何者?(A)匯率 (B)利率(C)可轉換公司債 (D)個股與股價指數

【評論內容】

衍生性金融商品其價值由利率,匯率,股權,指數,商品,信用事件,或其他利益及其他組合所衍生之交易契約.

【評論主題】25.有關遠期利率協定(FRA)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 FRA 是由遠期性存款改良而來的(B) FRA 的結算期間通常是一季一次(C) FRA 的交易只有買方而無賣方(D) FRA 在報價時通常

【評論內容】

雙方約定未來某一特定期間的利率,到期時交易雙方不須交割本金,只需依據雙方事先約定之市場指標利率和訂約利率之差額,乘以訂約名目本金,以清算利息差額

1983年遠期利率首次出現在倫敦,由遠期性存款改良而來.

交易主體有     規避風險     操作策略

借款籌資者    利率走升       買進遠期利率合約

放款收息者    利率下挫       賣出遠期利率合約

【評論主題】4 關於特約條款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約定之內容得為現在之事項(B)約定之內容不得為過去之事項(C)關於未來事項之特約條款,其履行為不可能者,保險契約不因之而失效(D)關於未來事項之特約條款,於

【評論內容】保險法第67條(特約條款內容)  與保險契約有關之一切事項,不問過去、現在或將來,均得以特約條款定之。

【評論主題】38 下列何者是外國保險經紀人機構申請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應具備之條件?(A)最近 1 年具有健全業務經營績效及安全財務能力者(B)最近 3 年無重大違規遭受處罰紀錄,經其本國主管機關證明者(C

【評論內容】

外國經紀人機構申請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最近三年具有健全業務經營績效及安全財務能力者。

二、最近三年無重大違規遭受處罰紀錄,經其本國主管機關證明者。

【評論主題】30 保險業應按下列何者之百分之十五繳存保證金於國庫?(A)保險費收入總額 (B)賠款責任準備金提存總額(C)資本或基金實收總額 (D)年度保險金額總額

【評論內容】保險法第141條(保證金繳存之數額)  保險業應按資本或基金實收總額百分之十五,繳存保證金於國庫。

【評論主題】20 保險業的資本適足率達到資本嚴重不足,係指下列何者之情形?(A)資本適足率低於百分之二十或保險業淨值為負數(B)資本適足率低於百分之一百或保險業淨值低於零(C)資本適足率低於百分之五十或淨值低於保

【評論內容】保險法第143條之4(資本適足率及其等級)  保險業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以下簡稱資本適足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二百;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參照國際標準調整比率。   前項資本適足率劃分為下列等級:   一、資本適足。   二、資本不足。   三、資本顯著不足。   四、資本嚴重不足。   前項第一款所稱資本適足,指資本適足率達第一項所定之最低比率;前項第四款所稱資本嚴重不足,指資本適足率低於百分之五十或保險業淨值低於零。   第一項所定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範圍、計算方法、管理、第二項第二款、第三款資本適足率等級之劃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評論主題】17 保險人對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避免或減輕損害之必要行為所生之費用,應如何償還?(A)保險人以契約上所載明保險標的之價值,償還之(B)除契約明文約定承保該項費用,否則保險人不須償還(C)保險人償還

【評論內容】保險法第33條(減免損失費用之償還責任)  保險人對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避免或減輕損害之必要行為所生之費用,負償還之責。其償還數額與賠償金額,合計雖超過保險金額,仍應償還。   保險人對於前項費用之償還,以保險金額對於保險標的之價值比例定之。

【評論主題】12 保險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違背特約條款時,其法律效果為下列何者?(A)他方得不負賠償責任 (B)他方得請求重新核定保費或終止契約(C)保險契約失其效力;其危險發生後亦同 (D)他方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

【評論內容】保險法第68條(違背特約條款之效力)  保險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違背特約條款時,他方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   第六十四條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評論主題】11 火災保險損失之估計,因可歸責於保險人之事由而遲延者,其法律效果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自被保險人交出損失清單 2 個月後,被保險人得請求交付最高保險金額(B)被保險人交出損失清單 1 個月後

【評論內容】保險法第78條(損失估計遲延之責任)  損失之估計,因可歸責於保險人之事由而遲延者,應自被保險人交出損失清單一個月後加給利息。損失清單交出二個月後損失尚未完全估定者,被保險人得請求先行交付其所應得之最低賠償金額。

【評論主題】4 防止要保人道德危險的法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要保人因詐欺而訂立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之契約,保險人得終止保險契約(B)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無保險利益者,保險契約失其效力(C

【評論內容】第36條(複保險之通知)  複保險,除另有約定外,要保人應將他保險人之名稱及保險金額通知各保險人。 第37條(惡意複保險無效)要保人故意不為前條之通知,或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其契約無效。 第38條(善意複保險之效力)善意之複保險,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除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之全部價值,僅就其所保金額負比例分擔之責。但賠償總額,不得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

【評論主題】25 要保人於保單停效超過 6 個月後申請復效時,保險公司得於幾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並應在幾日內做出是否同意復效的決定?否則視為同意恢復效力。(A)10 日,5 日 (B)5 日,15 日 (

【評論內容】保險法第116條(保費未付之效果)  人壽保險之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保險契約之效力停止。   催告應送達於要保人,或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之最後住所或居所,保險費經催告後,應於保險人營業所交付之。   第一項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清償保險費、保險契約約定之利息及其他費用後,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申請恢復效力者,保險人得於要保人申請恢復效力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除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外,保險人不得拒絕其恢復效力。   保險人未於前項規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到前項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同意恢復效力。

【評論主題】21 保險公司欲將其承保的傳統保險契約轉讓出售,則應於幾日內以書面向主管機關報告?(A)屬商業讓售行為,不須報告 (B)1 日(C)2 日 (D)3 日

【評論內容】保險法第148條之2(說明文件及重大訊息)【相關罰則】第1項、第2項~§171-1  保險業應依規定據實編製記載有財務及業務事項之說明文件提供公開查閱。   保險業於有攸關消費大眾權益之重大訊息發生時,應於二日內以書面向主管機關報告,並主動公開說明。   第一項說明文件及前項重大訊息之內容、公開時期及方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評論主題】10 傷害保險中,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未遂時,其法律效果為何?(A)受益人喪失受益權 (B)受益人無請求保險金額之權(C)被保險人得撤銷受益人之受益權利 (D)保險人得撤銷保險契約

【評論內容】保險法第134條(受益權之喪失與撤銷)  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者,無請求保險金額之權。   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未遂時,被保險人得撤銷其受益權利。

【評論主題】19.人壽保險契約因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而停止,保險人收到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多少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同意恢復效力?(A)五日 (B)十日 (C)十五日 (D)三十日

【評論內容】保險法第56條(變更或恢復效力之通知)  變更保險契約或恢復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時,保險人於接到通知後十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承諾。但本法就人身保險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評論主題】37 依據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之規定,下列有關公證人停業的敘述,何者為錯誤?(A)個人執業公證人停止執行業務,應於事實發生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並繳銷執業證照(B)公證人公司停業期間以一年為限,如有正

【評論內容】

公證人管理規則第17條

公證人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檢具申請書及董事會或股東會議事錄,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並依法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一、停業。二、復業。三、解散。個人執業公證人停止執行業務,應於事實發生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並繳銷執業證照。公證人公司停業期間以一年為限,如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展延之,以一次為限,並應於期間屆滿前十五日提出。公證人公司未於停業期間屆滿時申請復業並依第七條規定任用公證人擔任簽署工作者,由主管機關廢止登記及註銷執業證照。公證人公司申請停業,應繳銷所任用公證人之執業證照;申請解散者,應繳銷所任用公證人之執業證照及公司執業證照。公證人公司如有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所定...

【評論主題】39 依據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之規定,下列有關公證人執業登記及執業證照之取得的敘述,何者為錯誤?(A)公證人公司申請經營公證人之業務者,其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二百萬元。發起人及股東之出資以現金為限(B

【評論內容】

公證人管理規則第22條

公證人同時具備一般保險公證人及海事保險公證人資格者,得同時申領一般保險公證人及海事保險公證人執業證照。

【評論主題】19 對於下列各種費用,保險人負償還之責的描述何者錯誤?(A)要保人為避免或減輕損害之必要行為所生之費用,負償還之責,其償還數額與賠償金額不得超過保險金額(B)責任保險之被保險人因受第三人之請求而為抗

【評論內容】

保險法第33條

保險人對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避免或減輕損害之必要行為所生之費用,負償還之責。其償還數額與賠償金額,合計雖超過保險金額,仍應償還。保險人對於前項費用之償還,以保險金額對於保險標的之價值比例定之。

【評論主題】4 保險人破產時,受益人對於保險人得請求之保險金額之債權,如何處理?(A)給付解約金(B)以其責任準備金按訂約時之保險費率比例計算之(C)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按訂約時之保險費率比例計算之(D)保險金額乘

【評論內容】

保險法第123條

保險人破產時,受益人對於保險人得請求之保險金額之債權,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按訂約時之保險費率比例計算之。要保人破產時,保險契約訂有受益人者,仍為受益人之利益而存在。投資型保險契約之投資資產,非各該投資型保險之受益人不得主張,亦不得請求扣押或行使其他權利。

【評論主題】21 保險業於完納一切稅捐後,於分派盈餘時,應先提:(A)特別盈餘公積 10% (B)法定盈餘公積 10% (C)特別盈餘公積 20% (D)法定盈餘公積 20%

【評論內容】

保險法145-1

保險業於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百分之二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其資本總額或基金總額時,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24 關於未來事項之特約條款,於特定情況而未履行者,保險契約不因之而失效。下列何者不屬之?(A)未屆履行期前危險已發生 (B)其履行為不可能 (C)其履行代價過高 (D)在訂約地為不合法

【評論內容】第69條(未來事項特約條款之效力)  關於未來事項之特約條款,於未屆履行期前危險已發生,或其履行為不可能,或在訂約地為不合法而未履行者,保險契約不因之而失效。

【評論主題】14 危險管理方法中之風險控制型方法,包括:①避免 ②損失控制 ③危險自留 ④非保險轉嫁(A)①② (B)②③ (C)①②④ (D)②③④

【評論內容】

風險管理措施有兩種

(一)風險控制

1.迴避

2.損失控制(損失預防,損失減輕)

3.非保險轉移

4.其他

(二)風險理財

1.非保險轉移

2.傳統保險

3.非傳統保險(自己保險, 專屬保險)

4.其他

【評論主題】38 保險業因業務或財務狀況明顯惡化,不能支付債務,履行契約責任或有損及被保險人權益之虞時,下列何者非屬主管機關之處分措施?(A)接管 (B)勒令停業清理 (C)重整 (D)命令解散

【評論內容】保險法第149條(保險業違法之處分)  保險業違反法令、章程或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時,主管機關除得予以糾正或令其限期改善外,並得視情況為下列處分:   一、限制其營業或資金運用範圍。   二、令其停售保險商品或限制其保險商品之開辦。   三、令其增資。   四、令其解除經理人或職員之職務。   五、撤銷法定會議之決議。   六、解除董(理)事、監察人(監事)職務或停止其於一定期間內執行職務。   七、其他必要之處置。   依前項第六款規定解除董(理)事、監察人(監事)職務時,由主管機關通知公司(合作社)登記之主管機關廢止其董(理)事、監察人(監事)登記。   主管機關應依下列規定對保險業為監管、接管、勒令停業...

【評論主題】14 危險管理方法中之風險控制型方法,包括:①避免 ②損失控制 ③危險自留 ④非保險轉嫁(A)①② (B)②③ (C)①②④ (D)②③④

【評論內容】

風險管理措施有兩種

(一)風險控制

1.迴避

2.損失控制(損失預防,損失減輕)

3.非保險轉移

4.其他

(二)風險理財

1.非保險轉移

2.傳統保險

3.非傳統保險(自己保險, 專屬保險)

4.其他

【評論主題】38 保險業因業務或財務狀況明顯惡化,不能支付債務,履行契約責任或有損及被保險人權益之虞時,下列何者非屬主管機關之處分措施?(A)接管 (B)勒令停業清理 (C)重整 (D)命令解散

【評論內容】保險法第149條(保險業違法之處分)  保險業違反法令、章程或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時,主管機關除得予以糾正或令其限期改善外,並得視情況為下列處分:   一、限制其營業或資金運用範圍。   二、令其停售保險商品或限制其保險商品之開辦。   三、令其增資。   四、令其解除經理人或職員之職務。   五、撤銷法定會議之決議。   六、解除董(理)事、監察人(監事)職務或停止其於一定期間內執行職務。   七、其他必要之處置。   依前項第六款規定解除董(理)事、監察人(監事)職務時,由主管機關通知公司(合作社)登記之主管機關廢止其董(理)事、監察人(監事)登記。   主管機關應依下列規定對保險業為監管、接管、勒令停業...

【評論主題】39 有下列那些情事之一者,經紀人公司應檢具申請書及董事會或股東會議事錄,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並依法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辦理登記?①停業 ②復業 ③破產 ④解散 (A)①②③ (B)①②④ (C)①③④

【評論內容】

經紀人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檢具申請書及董事會或股東會議事錄,

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並依法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辦理登記:

一、停業。二、復業。三、解散。

經紀人公司停業期間以一年為限,如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展延之,以一次為限,並應於期間屆滿前十五日提出。經紀人公司未於停業期間屆滿時申請復業並依第七條規定任用經紀人擔任簽署工作者,由主管機關廢止經紀人公司之許可,並註銷執業證照。經紀人公司申請停業,應繳銷所任用經紀人之執業證照;申請解散者,應n繳銷所任用經紀人之執業證照及公司執業證照。經紀人公司如有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或經主管機關註銷經紀人公司執業證照之情事,未辦理繳銷所任用經紀人之執業證照者,該受任用之經紀人應於經紀人公司停業、解散或主管機關註銷經紀人公司執業證照之日起三十日內,檢具相關文件委由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向主管機關辦理註銷登記。經紀人公司停止經營再保險經紀業務,應於一個月內檢具董事會或股東會議事錄,報主管機關備查。

所以沒有破產這項目

因此答案為B

【評論主題】4 關於特約條款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約定之內容得為現在之事項(B)約定之內容不得為過去之事項(C)關於未來事項之特約條款,其履行為不可能者,保險契約不因之而失效(D)關於未來事項之特約條款,於

【評論內容】保險法第67條(特約條款內容)  與保險契約有關之一切事項,不問過去、現在或將來,均得以特約條款定之。

【評論主題】33 保險代理人公司有下列何種情事者,應檢具申請書及董事會或股東會議事錄,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並依法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辦理登記?①停業 ②復業 ③解散 ④歇業(A)①②③ (B)②③④ (C)①②④ (

【評論內容】

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27條

代理人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檢具申請書及董事會或股東會議事錄,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並依法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一、 停業。二、 復業。三、 解散。代理人公司停業期間以一年為限,如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展延之,以一次為限,並應於期間屆滿前十五日提出。代理人公司未於停業期間屆滿時申請復業並依第七條規定任用代理人擔任簽署工作者,由主管機關廢止代理人公司之許可,並註銷執業證照。代理人公司申請停業,應繳銷所任用代理人之執業證照;申請解散者,應繳銷所任用代理人之執業證照及公司執業證照。代理人公司如有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或經主管機關註銷代理人公司執業證照之情事,未辦理繳銷所任用代理人之執業證照者,該受任用之代理人應於代理人公司停業、解散或主管機關註銷代理人公司執業證照之日起三十日內,檢具相關文件委由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向主管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評論主題】38 下列何者是外國保險經紀人機構申請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應具備之條件?(A)最近 1 年具有健全業務經營績效及安全財務能力者(B)最近 3 年無重大違規遭受處罰紀錄,經其本國主管機關證明者(C

【評論內容】

外國經紀人機構申請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最近三年具有健全業務經營績效及安全財務能力者。

二、最近三年無重大違規遭受處罰紀錄,經其本國主管機關證明者。

【評論主題】30 保險業應按下列何者之百分之十五繳存保證金於國庫?(A)保險費收入總額 (B)賠款責任準備金提存總額(C)資本或基金實收總額 (D)年度保險金額總額

【評論內容】保險法第141條(保證金繳存之數額)  保險業應按資本或基金實收總額百分之十五,繳存保證金於國庫。

【評論主題】20 保險業的資本適足率達到資本嚴重不足,係指下列何者之情形?(A)資本適足率低於百分之二十或保險業淨值為負數(B)資本適足率低於百分之一百或保險業淨值低於零(C)資本適足率低於百分之五十或淨值低於保

【評論內容】保險法第143條之4(資本適足率及其等級)  保險業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以下簡稱資本適足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二百;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參照國際標準調整比率。   前項資本適足率劃分為下列等級:   一、資本適足。   二、資本不足。   三、資本顯著不足。   四、資本嚴重不足。   前項第一款所稱資本適足,指資本適足率達第一項所定之最低比率;前項第四款所稱資本嚴重不足,指資本適足率低於百分之五十或保險業淨值低於零。   第一項所定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範圍、計算方法、管理、第二項第二款、第三款資本適足率等級之劃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評論主題】17 保險人對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避免或減輕損害之必要行為所生之費用,應如何償還?(A)保險人以契約上所載明保險標的之價值,償還之(B)除契約明文約定承保該項費用,否則保險人不須償還(C)保險人償還

【評論內容】保險法第33條(減免損失費用之償還責任)  保險人對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避免或減輕損害之必要行為所生之費用,負償還之責。其償還數額與賠償金額,合計雖超過保險金額,仍應償還。   保險人對於前項費用之償還,以保險金額對於保險標的之價值比例定之。

【評論主題】11 火災保險損失之估計,因可歸責於保險人之事由而遲延者,其法律效果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自被保險人交出損失清單 2 個月後,被保險人得請求交付最高保險金額(B)被保險人交出損失清單 1 個月後

【評論內容】保險法第78條(損失估計遲延之責任)  損失之估計,因可歸責於保險人之事由而遲延者,應自被保險人交出損失清單一個月後加給利息。損失清單交出二個月後損失尚未完全估定者,被保險人得請求先行交付其所應得之最低賠償金額。

【評論主題】12 保險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違背特約條款時,其法律效果為下列何者?(A)他方得不負賠償責任 (B)他方得請求重新核定保費或終止契約(C)保險契約失其效力;其危險發生後亦同 (D)他方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

【評論內容】保險法第68條(違背特約條款之效力)  保險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違背特約條款時,他方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   第六十四條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評論主題】4 防止要保人道德危險的法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要保人因詐欺而訂立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之契約,保險人得終止保險契約(B)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無保險利益者,保險契約失其效力(C

【評論內容】第36條(複保險之通知)  複保險,除另有約定外,要保人應將他保險人之名稱及保險金額通知各保險人。 第37條(惡意複保險無效)要保人故意不為前條之通知,或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其契約無效。 第38條(善意複保險之效力)善意之複保險,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除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之全部價值,僅就其所保金額負比例分擔之責。但賠償總額,不得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

【評論主題】33 保險法中有關責任保險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A)被保險人因受第三人之請求而為抗辯,所支出之訴訟上或訴訟外之必要費用,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由保險人負擔之(B)保險人若於保險契約中約定被保險人對於第三

【評論內容】保險法第93條(保險人之參與權)保險人得約定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就其責任所為之承認、和解或賠償,未經其參與者,不受拘束。但經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通知保險人參與而無正當理由拒絕或藉故遲延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25 要保人於保單停效超過 6 個月後申請復效時,保險公司得於幾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並應在幾日內做出是否同意復效的決定?否則視為同意恢復效力。(A)10 日,5 日 (B)5 日,15 日 (

【評論內容】保險法第116條(保費未付之效果)  人壽保險之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保險契約之效力停止。   催告應送達於要保人,或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之最後住所或居所,保險費經催告後,應於保險人營業所交付之。   第一項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清償保險費、保險契約約定之利息及其他費用後,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申請恢復效力者,保險人得於要保人申請恢復效力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除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外,保險人不得拒絕其恢復效力。   保險人未於前項規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到前項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同意恢復效力。

【評論主題】21 保險公司欲將其承保的傳統保險契約轉讓出售,則應於幾日內以書面向主管機關報告?(A)屬商業讓售行為,不須報告 (B)1 日(C)2 日 (D)3 日

【評論內容】保險法第148條之2(說明文件及重大訊息)【相關罰則】第1項、第2項~§171-1  保險業應依規定據實編製記載有財務及業務事項之說明文件提供公開查閱。   保險業於有攸關消費大眾權益之重大訊息發生時,應於二日內以書面向主管機關報告,並主動公開說明。   第一項說明文件及前項重大訊息之內容、公開時期及方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評論主題】10 傷害保險中,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未遂時,其法律效果為何?(A)受益人喪失受益權 (B)受益人無請求保險金額之權(C)被保險人得撤銷受益人之受益權利 (D)保險人得撤銷保險契約

【評論內容】保險法第134條(受益權之喪失與撤銷)  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者,無請求保險金額之權。   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未遂時,被保險人得撤銷其受益權利。

【評論主題】19.人壽保險契約因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而停止,保險人收到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多少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同意恢復效力?(A)五日 (B)十日 (C)十五日 (D)三十日

【評論內容】保險法第56條(變更或恢復效力之通知)  變更保險契約或恢復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時,保險人於接到通知後十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承諾。但本法就人身保險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評論主題】36 依據保險法之規定,下列有關保單價值準備金的敘述,何者為正確?①所謂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人身保險業以計算保險契約簽單保險費之利率及危險發生率為基礎,並依主管機關規定方式計算之準備金②保險費付足二年

【評論內容】

保險法第120條

保險費付足一年以上者,要保人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保險人借款。保險人於接到要保人之借款通知後,得於一個月以內之期間,貸給可得質借之金額。以保險契約為質之借款,保險人應於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要保人未於該超過之日前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日停止。保險人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保險人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前二項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其恢復效力之申請準用第一百十六條第三項至第六項規定。

【評論主題】37 依據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之規定,下列有關公證人停業的敘述,何者為錯誤?(A)個人執業公證人停止執行業務,應於事實發生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並繳銷執業證照(B)公證人公司停業期間以一年為限,如有正

【評論內容】

公證人管理規則第17條

公證人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檢具申請書及董事會或股東會議事錄,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並依法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一、停業。二、復業。三、解散。個人執業公證人停止執行業務,應於事實發生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並繳銷執業證照。公證人公司停業期間以一年為限,如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展延之,以一次為限,並應於期間屆滿前十五日提出。公證人公司未於停業期間屆滿時申請復業並依第七條規定任用公證人擔任簽署工作者,由主管機關廢止登記及註銷執業證照。公證人公司申請停業,應繳銷所任用公證人之執業證照;申請解散者,應繳銷所任用公證人之執業證照及公司執業證照。公證人公司如有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所定...

【評論主題】39 依據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之規定,下列有關公證人執業登記及執業證照之取得的敘述,何者為錯誤?(A)公證人公司申請經營公證人之業務者,其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二百萬元。發起人及股東之出資以現金為限(B

【評論內容】

公證人管理規則第22條

公證人同時具備一般保險公證人及海事保險公證人資格者,得同時申領一般保險公證人及海事保險公證人執業證照。

【評論主題】19 對於下列各種費用,保險人負償還之責的描述何者錯誤?(A)要保人為避免或減輕損害之必要行為所生之費用,負償還之責,其償還數額與賠償金額不得超過保險金額(B)責任保險之被保險人因受第三人之請求而為抗

【評論內容】

保險法第33條

保險人對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避免或減輕損害之必要行為所生之費用,負償還之責。其償還數額與賠償金額,合計雖超過保險金額,仍應償還。保險人對於前項費用之償還,以保險金額對於保險標的之價值比例定之。

【評論主題】4 保險人破產時,受益人對於保險人得請求之保險金額之債權,如何處理?(A)給付解約金(B)以其責任準備金按訂約時之保險費率比例計算之(C)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按訂約時之保險費率比例計算之(D)保險金額乘

【評論內容】

保險法第123條

保險人破產時,受益人對於保險人得請求之保險金額之債權,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按訂約時之保險費率比例計算之。要保人破產時,保險契約訂有受益人者,仍為受益人之利益而存在。投資型保險契約之投資資產,非各該投資型保險之受益人不得主張,亦不得請求扣押或行使其他權利。

【評論主題】20 下列何種保險經營原則與保險安定政策有關聯性?①保費合理原則 ②危險同質原則 ③危險分散原則④理賠適當原則(A)①② (B)②③ (C)①④ (D)②④

【評論內容】

保險經營力求穩健必須涵蓋業務層面與財務層面

為避免危險單位性質差異太大,造成大數法則功能難以發揮,危及保險經營的安定性,

保險安定政策與危險同質,危險分散原則,投資安全原則息息相關

【評論主題】18 下列何者屬於產險公司償債能力指標?①流動比率 ②業主權益變動率 ③負債與業主權益比率 ④準備金比率(A)①②③ (B)①②④ (C)①③④ (D)②③④

【評論內容】

產險公司償債能力分析

1.流動比率=流動資產/流動負債

2.負債與業主權益比率

3.流動負債與總資產比率

4.準備金比率=各種責任準備金/自留保費

【評論主題】15 已知某地區房屋 100 萬棟,投保房屋 70 萬棟,每棟房價為 500 萬元,每棟保險金額為 400 萬元,投保效率(Insurance Efficiency)為多少?(A) 80% (B) 7

【評論內容】

投保效率=(投保棟數/房屋數)x(每棟保額/每棟價值)

                  (70/100)x(400/500)=56%

【評論主題】9 某產險公司採行逆 1/78 法(風險遞增型)提存未滿期保費準備金,第 8 月份未滿期保費提存係數為多少?(A) 33/78 (B) 42/78 (C) 50/78 (D) 57/78

【評論內容】

精算人員計算未滿期準備金之參考選用: 若保險期間風險平均,如2年期保單則可採用1/48法,3年期保單則可採用1/72法;若保險期間風險遞增,如汽車修護契約保險或汽車機件故障保險,則可採用Reverse Rule of 78’s;若保險期間風險遞減,如預付款保證金保證保險,則可採用Rule of 78’s。

長期保單之未滿期保費準備金提存方法並不侷限於前述所列之方式,精算人員得視保單之風險特性做合理的提存。

【評論主題】8 某產險公司採行 1/78 法(風險遞減型)提存未滿期保費準備金,第 8 月份未滿期保費提存係數為多少?(A) 21/78 (B) 15/78 (C) 10/78 (D) 3/78

【評論內容】

精算人員計算未滿期準備金之參考選用: 若保險期間風險平均,如2年期保單則可採用1/48法,3年期保單則可採用1/72法;若保險期間風險遞增,如汽車修護契約保險或汽車機件故障保險,則可採用Reverse Rule of 78’s;若保險期間風險遞減,如預付款保證金保證保險,則可採用Rule of 78’s。

長期保單之未滿期保費準備金提存方法並不侷限於前述所列之方式,精算人員得視保單之風險特性做合理的提存。

【評論主題】7 某產險公司採行 1/24 法提存未滿期保費準備金,第 8 月份未滿期保費提存係數為多少?(A) 5/8 (B) 13/24 (C) 11/24 (D) 3/8

【評論內容】

基本上,24分法是目前最常用之提存方法.其又稱按月提存法,亦即在年度決算時將全年度保費案月份分為12部分,1-12月份未滿期保費準備金提存比例如下表所示:

月份123456789101112提存比例1/243/245/247/249/2411/2413/2415/2417/2419/2421/2423/24

因此8月為15/24=5/8

【評論主題】21 保險業於完納一切稅捐後,於分派盈餘時,應先提:(A)特別盈餘公積 10% (B)法定盈餘公積 10% (C)特別盈餘公積 20% (D)法定盈餘公積 20%

【評論內容】

保險法145-1

保險業於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百分之二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其資本總額或基金總額時,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24 關於未來事項之特約條款,於特定情況而未履行者,保險契約不因之而失效。下列何者不屬之?(A)未屆履行期前危險已發生 (B)其履行為不可能 (C)其履行代價過高 (D)在訂約地為不合法

【評論內容】第69條(未來事項特約條款之效力)  關於未來事項之特約條款,於未屆履行期前危險已發生,或其履行為不可能,或在訂約地為不合法而未履行者,保險契約不因之而失效。

【評論主題】13 危險控制理論中有名的「骨牌理論」,主要是以骨牌概念來解釋一般性意外事故的一連串原因產生,具有因果或連鎖性,該理論認為控制那一張骨牌,危險事故將不致發生?(A)環境因素 (B)人為錯誤(C)人之不

【評論內容】

骨牌理論於1920年代間由亨利屈(Heinrich,H.W)主張,意外事故的發生與人有關係,依其因果由五張骨牌構成,第一張為社會環境

第二張為人為過失,

第三張為人員不安全動作或機械上與物質上的風險因素,

第四張為意外事故的發生,

第五為意外傷害或財損,

人的過失不一定會導致人員不安全動作,危險動作在事故產生的原因上,比危險的物質條件更重要,因此移走第三張骨牌是預防傷害的最佳方法.

【評論主題】14 危險管理方法中之風險控制型方法,包括:①避免 ②損失控制 ③危險自留 ④非保險轉嫁(A)①② (B)②③ (C)①②④ (D)②③④

【評論內容】

風險管理措施有兩種

(一)風險控制

1.迴避

2.損失控制(損失預防,損失減輕)

3.非保險轉移

4.其他

(二)風險理財

1.非保險轉移

2.傳統保險

3.非傳統保險(自己保險, 專屬保險)

4.其他

【評論主題】13 定值保險契約保險標的之價值,下列何者正確?(A)當事人雙方訂約當時估定 (B)損失發生再以重置成本評估(C)依據市價核算 (D)實際現金價值核算

【評論內容】保險法第50條(定值與不定值保險契約)  保險契約分不定值保險契約,及定值保險契約。   不定值保險契約,為契約上載明保險標的之價值,須至危險發生後估計而訂之保險契約。   定值保險契約,為契約上載明保險標的一定價值之保險契約。

【評論主題】38 保險業因業務或財務狀況明顯惡化,不能支付債務,履行契約責任或有損及被保險人權益之虞時,下列何者非屬主管機關之處分措施?(A)接管 (B)勒令停業清理 (C)重整 (D)命令解散

【評論內容】保險法第149條(保險業違法之處分)  保險業違反法令、章程或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時,主管機關除得予以糾正或令其限期改善外,並得視情況為下列處分:   一、限制其營業或資金運用範圍。   二、令其停售保險商品或限制其保險商品之開辦。   三、令其增資。   四、令其解除經理人或職員之職務。   五、撤銷法定會議之決議。   六、解除董(理)事、監察人(監事)職務或停止其於一定期間內執行職務。   七、其他必要之處置。   依前項第六款規定解除董(理)事、監察人(監事)職務時,由主管機關通知公司(合作社)登記之主管機關廢止其董(理)事、監察人(監事)登記。   主管機關應依下列規定對保險業為監管、接管、勒令停業...

【評論主題】38 保險業因業務或財務狀況明顯惡化,不能支付債務,履行契約責任或有損及被保險人權益之虞時,下列何者非屬主管機關之處分措施?(A)接管 (B)勒令停業清理 (C)重整 (D)命令解散

【評論內容】保險法第149條(保險業違法之處分)  保險業違反法令、章程或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時,主管機關除得予以糾正或令其限期改善外,並得視情況為下列處分:   一、限制其營業或資金運用範圍。   二、令其停售保險商品或限制其保險商品之開辦。   三、令其增資。   四、令其解除經理人或職員之職務。   五、撤銷法定會議之決議。   六、解除董(理)事、監察人(監事)職務或停止其於一定期間內執行職務。   七、其他必要之處置。   依前項第六款規定解除董(理)事、監察人(監事)職務時,由主管機關通知公司(合作社)登記之主管機關廢止其董(理)事、監察人(監事)登記。   主管機關應依下列規定對保險業為監管、接管、勒令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