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6 依據保險法之規定,下列有關保單價值準備金的敘述,何者為正確?①所謂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人身保險業以計算保險契約簽單保險費之利率及危險發生率為基礎,並依主管機關規定方式計算之準備金②保險費付足二年以上者,要保人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保險人借款,以保險契約為質之借款,保險人應於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 ③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而保險費已付足一年以上者,保險人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其金額不得少於要保人應得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四分之三 ④被保險人年齡不實,而其真實年齡已超過保險人所定保險年齡限度者,其契約無效,保險人應返還其保單價值準備金
(A)②④
(B)①④
(C)②③
(D)①③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困難0.390805
統計:A(13),B(15),C(20),D(34),E(0)

用户評論

Karen】評論

被保險人年齡不實,而其真實年齡已超過保險人所定保險年齡限度者,其契約無效,保險人應退還所繳保險費。

張兆宜】評論

保120:保險費付足一年以上者,要保人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保險人借款。

魯祥中】評論

保險法第120條保險費付足一年以上者,要保人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保險人借款。保險人於接到要保人之借款通知後,得於一個月以內之期間,貸給可得質借之金額。以保險契約為質之借款,保險人應於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要保人未於該超過之日前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日停止。保險人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保險人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前二項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其恢復效力之申請準用第一百十六條第三項至第六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