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魯祥中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保險法第143條之4(資本適足率及其等級) 保險業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以下簡稱資本適足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二百;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參照國際標準調整比率。 前項資本適足率劃分為下列等級: 一、資本適足。 二、資本不足。 三、資本顯著不足。 四、資本嚴重不足。 前項第一款所稱資本適足,指資本適足率達第一項所定之最低比率;前項第四款所稱資本嚴重不足,指資本適足率低於百分之五十或保險業淨值低於零。 第一項所定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範圍、計算方法、管理、第二項第二款、第三款資本適足率等級之劃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用戶】魯祥中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保險法第143條之4(資本適足率及其等級) 保險業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以下簡稱資本適足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二百;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參照國際標準調整比率。 前項資本適足率劃分為下列等級: 一、資本適足。 二、資本不足。 三、資本顯著不足。 四、資本嚴重不足。 前項第一款所稱資本適足,指資本適足率達第一項所定之最低比率;前項第四款所稱資本嚴重不足,指資本適足率低於百分之五十或保險業淨值低於零。 第一項所定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範圍、計算方法、管理、第二項第二款、第三款資本適足率等級之劃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