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 防止要保人道德危險的法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要保人因詐欺而訂立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之契約,保險人得終止保險契約
(B)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無保險利益者,保險契約失其效力
(C)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故意所致之損害,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D)要保人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其契約無效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困難0.315789
統計:A(18),B(17),C(17),D(2),E(0)

用户評論

Paula Juan】評論

A - 76條 他方得解除契約

魯祥中】評論

第36條(複保險之通知)  複保險,除另有約定外,要保人應將他保險人之名稱及保險金額通知各保險人。 第37條(惡意複保險無效)要保人故意不為前條之通知,或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其契約無效。 第38條(善意複保險之效力)善意之複保險,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除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之全部價值,僅就其所保金額負比例分擔之責。但賠償總額,不得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