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ula Juan】評論
A - 76條 他方得解除契約
【魯祥中】評論
第36條(複保險之通知) 複保險,除另有約定外,要保人應將他保險人之名稱及保險金額通知各保險人。 第37條(惡意複保險無效)要保人故意不為前條之通知,或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其契約無效。 第38條(善意複保險之效力)善意之複保險,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除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之全部價值,僅就其所保金額負比例分擔之責。但賠償總額,不得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