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飄飄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D)103/6/18修法舊條文:鐵路旅客、物品之運送,由交通部指定金額投保責任險;其保險條款及保險費率,由交通部會商財政部核定。新條文:鐵路旅客之運送,應依交通部指定金額投保責任保險。
【用戶】李逍遙
【年級】大四上
【評論內容】◎13 關於現行鐵路法對責任保險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D)其保險費率由交通部會商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定之(A)僅就旅客之運送強制規定不及於物品運送~(貨物可申報保償額,並繳納保費➡沒有強制規定) (B)應依交通部指定金額投保➡鐵路「旅客之運送」~「應」依【交通部】「指定金額」投保【責任保險】(C)違反強制投保規定者,處新臺幣【30萬元↑~150萬元↓】罰鍰◎第50條(託運物品申報保償額之規定)※旅客或託運人「託運物品」~「得」依【鐵路機構】「規定」申報【保償額】,並繳納保費。◎「託運物品」申報【保償額】、「旅客之運送」投保【責任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