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6.縣人口聚居達多少人以上,未改制為直轄市前,於地方制度法第34條、第54條、第55條、第62條、第66條、第67條及其他法律關於直轄市之規定,準用之?
(A)125萬
(B)150萬
(C)100萬
(D)200萬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83354
統計:A(48),B(18),C(6),D(727),E(1)
用户評論
【Nicky Huang】評論
地方制度法 第4條(直轄市、市及縣轄市設置標準): 縣人口聚居達二百萬人以上,未改制為直轄市前,於第三十四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及其他法律關於直轄市之規定,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