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ENG】評論
交通部組織法-第 26-1 條本部得設下...
【鄧豆子】評論
(A)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國營企業(B)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國營企業(C)桃園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國營企業(D)臺灣鐵路管理局→交通部的附屬事業機構交通部組織法第26條之1(附屬事業機構)﹝1﹞本部得設下列附屬事業機構: 一、臺灣鐵路管理局。 二、臺灣鐵路貨物搬運股份有限公司。﹝2﹞前項附屬事業機構之設置,另以法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