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為什麼是A?
【Ling Grace】評論
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被告或共犯之自由,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
【Yiting Hsu】評論
依據-刑事訴訟法 (B) 詢問過程中辯護人得在場(§245第2項)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辯護人,得於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訊問該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在場,並得陳述意見。 (C) 詢問過程中,被告得拒絕回答問題(§95第2款-緘默權) 被告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D) 被告自白,不得作為唯一證據(§156第2項) 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 實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