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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準則公報第45號第37條-第4點:整理查核人員於查核報告日「前」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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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核工作底稿之檔案彙整係屬行政管理程序,並不涉及查核程序之增加或作成新查核結論。惟於彙整過程中可能因行政管理之需要,而須對查核工作底稿作必要之處理,例如:刪除或銷毀被更新之文件。對查核工作底稿作分類、核對或交叉索引。完成與檔案彙整相關之檢查表並簽名。整理查核人員於查核報告日前取得,且已與查核團隊相關成員討論並達成共識之查核證據,作成更清楚之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