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聖評】評論
第 11 條 各級選舉委員會分別辦理下列事項:一、選舉、罷免公告事項。二、選舉、罷免事務進行程序及計畫事項。三、候選人資格之審定事項。四、選舉宣導之策劃事項。五、選舉、罷免之監察事項。六、投票所、開票所之設置及管理事項。七、選舉、罷免結果之審查事項。八、當選證書之製發事項。九、訂定政黨使用電視及其他大眾傳播工具從事競選宣傳活動之辦法。十、其他有關選舉、罷免事項。
【我可以做到】評論
D是普通法院?還是行政法院?
【KK】評論
D是普通法院,一審地方法院,二審高等法院,二審終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