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煥明】評論
請參照民法條文規定: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法定繼承人及其順序)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第一千一百四十條(代位繼承)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條(同順序繼承人之應繼分)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配偶之應繼分)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
【龜龜】評論
配偶與被繼承人之兄弟姊妹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之多少比例?(A)三分之二(B)二分之一(C)三分之一(D)四分之一~解析 :⊙民法第1138條 ( 法定繼承人及其順序)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 「配偶」之「應繼分」為「平均」。]二、父母。→ [ 「配偶」之「應繼分」為「二分之一」。]三、兄弟姊妹。→ [ 「配偶」之「應繼分」為「二分之一」。]四、祖父母。→ [ 「配偶」之「應繼分」為「三分之二」。]⊙民法第1144條 (配偶之應繼分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一、與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二、與第1138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