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瑞河】評論
可以罰鍰不能停業..
【劉煥明】評論
第 26 條受僱者或求職者因第七條至第十一條或第二十一條之情事,受有損害者,雇主應負賠償責任。第 27 條(性騷擾之損害賠償責任)受僱者或求職者因第十二條之情事,受有損害者,由雇主及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雇主證明其已遵行本法所定之各種防治性騷擾之規定,且對該事情之發生已盡力防止仍不免發生者,雇主不負賠償責任。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雇主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雇主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雇主賠償損害時,對於為性騷擾之行為人,有求償權。第 33 條(申訴之處理)受僱者發現雇主違反第十四條至第二十條之規定時,得向地方主管機關...
【Ennis Jang】評論
受僱者或求職者因第十二條之情事,受有損害者,由雇主及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范倫堤拿 已上榜 一般行政】評論
〔相關考古題〕1.性別工作平等法對於性騷擾的定義,何者錯誤?(A)言詞之內容涉及性要求、具性意味或性別歧視 (B)行為必須達猥褻或姦淫之程度(C)以性要求作為考績陞遷之交換條件 (D)具性別歧視之言詞造成 敵意性工作環境2.有關性別工作平等會設置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為審議、諮詢及促進性別工作平等事項,各級主管機關應設性別工作平等會 (B)性別工作平等會應置委員 5 人至 11 人,任期兩年 (C)性別工作平等會之女性委員應占全體委員人數二分之一以上 (D)地方主管機關如設有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仍應設性別工作平等會,不得由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處理相關 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