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ristopher】評論
刑法 第38條 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項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幫按讚】評論
40 下列何物不得沒收? (A)違禁物(B)違建物→供犯罪所用之物(C)因犯罪所得之物(D)供犯罪預備之物 編輯私有筆記及自訂標籤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96 年 - 96 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人事行政、經建行政#15329答案: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