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20申請戶籍謄本時,依照104年9月1日生效「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第2點規定,下列何者非其所稱之利害關係人:
(A)契約未履行或債務未清還。
(B)當事人之配偶、直系姻親。
(C)戶長與戶內人口。但寄居人口,不在此限。
(D)訴訟繫屬中之兩造當事人。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28
統計:A(16),B(66),C(29),D(14),E(0)
用户評論
【小鹿】評論
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二、第一點第二款所稱利害關係人,指與當事人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一)契約未履行或債務未清償。(二)同為公司行號之股東或合夥人,且為執行職務所必要。(三)訴訟繫屬中之兩造當事人。(四)當事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五)戶長與戶內人口。但寄居人口,不在此限。(六)其他確有法律上權利義務得喪變更之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