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ky】評論
(A)--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9條一、(七):在1000萬元或所得額10%內,得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B)--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9條一、(五)不超過所得額10%為限。
【Claire】評論
(A)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 26 條規定所為捐贈 -⋯⋯不超過1千萬或所得額10% (B)對公益團體所為捐贈 -⋯⋯所得額10%(個人20%) (C)對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之捐贈 -⋯⋯無金額限制(合於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也是無金額限制) (D)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指定對特定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之捐款 -⋯⋯所得額25%(個人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