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asz857】評論
(A)是申報日當日起算。
【gousten】評論
稅捐稽徵法第 21 條一、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且無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自申報日起算為五年。二、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實貼之印花稅核課期間為自依法應貼用印花稅票日起算五年,及應由稅捐稽徵機關依稅籍底冊或查得資料核定課徵之稅捐,其自該稅捐所屬算徵期屆滿之翌日起算五年。三、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或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 其核課期間自規定申報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為七年。補充:四、在前項核課期間內,經另發現應徵之稅捐者,仍應依法補徵或並予處罰;在核課期間內未經發現者,以後不得再補稅處罰。
【106高普財稅正額雙榜】評論
第22條(核課期間之起算) 前條第一項核課期間之起算,依左列規定: 一、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者,自申報日起算。 二、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未在規定期間內申報繳納者,自規定申報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 三、印花稅自依法貼用印花稅票日起算。 四、由稅捐稽徵機關按稅籍底冊或查得資料核定徵收之稅捐,自該稅捐所屬徵期屆滿之翌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