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0.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控制場址未經公告為整治場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命污染行為人於幾個月內完成調查工作及擬訂污染控制計畫,並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A)三個月
(B)四個月
(C)五個月
(D)六個月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90909
統計:A(9),B(0),C(0),D(13),E(0)

用户評論

【用戶】曾凱琳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第 十 三 條  控制場址未經公告為整治場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命污染行為人或潛 在污染責任人於六個月內完成調查工作及擬訂污染控制計畫,並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污染控制計畫提出之期限,得申請展延,並以一次為限。 污染行為人或潛在污染責任人不明或不擬訂污染控制計畫時,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得視財務狀況及場址實際狀況,採適當措施改善;污染土地關係人得於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採適當措施改善前,擬訂污染控制計畫,並準用前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