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atyula】評論
民法第九十五條(非對話意思表示之生效時期)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但撤回之通知, 同時或先時到達者,不在此限。表意人於發出通知後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或其行為能力受限制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失其效力。
【Ann】評論
麻煩大大解惑....我的疑問是甲→乙是對話邀約乙→丙非對話邀約還是說打電話本來就不是對話邀約?
【悟】評論
對話之意思表示,指表意人與相對人能直接表示意思,溝通意見。非對話之意思表示,指表意人與相對人僅能間接表示意思,溝通意見。題中,甲是透過丙轉達給乙的,乙不在現場...屬於非直接對話的方式。